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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09年底开始,这3名均未满18周岁的少女,通过网络QQ、电话联系等方式,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多名嫖客发生性关系,并收取嫖资和介绍费。
2010年初,萍萍曾两次介绍小文和她的好友小敏卖淫,每次收取300元介绍费。
此后,小文开始自己或和朋友一起介绍其他少女卖淫,并收取介绍费。
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,小文和小敏帮助女孩小蒋,用网名“雯雯”的化名,上网向“好友”发布消息,问“需不需要介绍小姑娘玩玩”她们用这样的方式联系嫖客,并约好碰头旅店。
小蒋当晚找到嫖客的房间卖淫,而小文和萍萍则收取400元的介绍费。
2010年11月至今年1月,小文曾3次单独介绍、一次与萍萍共同介绍一名姓费的女孩卖淫,共计获得介绍费2000余元。
2是萍萍给她联系了一个客户,叫小敏一起陪同。
两人来到杨浦区的一家宾馆,一起走进了房间。
客人满意地说:“两个小姑娘都蛮好看的,都要了。”
于是小文打电话给萍萍,确认交易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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